(来源:常熟司法行政在线日,常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董浜镇人民政府线索移送函,移送材料显示:2019年5月1日,
(桶内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HW13))卖给丁某(个人),丁某将塑料桶随意丢弃。
。2019年5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董浜镇综合局执法人员对丁某丢弃的3个塑料吨桶(包含桶内固废)及9袋装有沾染固废土壤的牛皮纸包装袋进行称重,合计共重
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二)在运送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及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单位和丁某的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企业依法作出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危险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不然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