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土地和水源的供给。随着人口持续不断的增加,人们对食物和环境的需求愈发提高,严格保护并合理规划利用土壤和水源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〇二一年,孙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备案、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曹县庄寨镇赵寨村的某材料包装有限公司院内收购废旧塑料桶并进行分类处理。对其中成色较好、便于清洗的废旧塑料桶,在公司院内东南方位南墙处用高压水枪冲洗后出售,将废旧塑料桶内有毒有害废液、废渣与清洗污水一同通过暗管排出,最终流入新冲小河。对成色较差、不易清洗的废旧塑料桶,在公司院内东侧切割区进行切割后以塑料材料出售,将桶内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倾倒在该公司东南角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查,上述行为仅获利1万余元,却形成污水29.241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失90903.75元,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土壤及水资源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其行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遂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退出违法来得到的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土壤和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土壤有着孕育植物、调节气候、平衡生态等功能,是保障粮食安全、群众安居的基础环节;河流是重要的饮用水和农业灌溉水源,对维持区域水资源平衡至关重要。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仅会破坏土壤中微生物、虫类等生物群落结构,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ECO功能受到损坏,还会破坏水循环系统,威胁区域内粮食安全和沿河生活居民的身体健康,进而影响当地长期经济发展。切勿贪取眼前小利,随意倾倒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生态保护靠大家,法律红线碰不得。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