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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_乐鱼官网登录-乐鱼官方app最新版下载-乐鱼客户端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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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乐鱼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10-24 08:07:53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如皋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以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及实施货运运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装载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环节的货装物装载起运场所,即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大宗物资贸易市场等物料装载场地;港口码头、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

  第三条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管理、企业防控、社会参与、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治超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各镇(区、街道)、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相关工作,建立本部门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装载货物,严禁超限超载,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提供便利。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六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装载配载货物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货物装载配载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明确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合法装载配载货物。

  (一)建立健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责任。

  (四)建立货物装载源头登记、称重放行、统计汇总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建立货运运单制度,货运运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轴型、限载标准、车货总重、托运单位等信息,并由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盖章确认,交由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六)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港口码头、货运站(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理应当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将称重和视频数据接入政府监管信息化系统,自觉接受监管。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使用4轴及4轴以上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货物时,可以通过社会化称重服务单位称重。使3轴及以下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货物时,货运运单中车货总重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 道路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理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相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厂(站、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依法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如实提供货运运单。不得有以下行为: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源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依法装载意识,规范装载行为。

  (三)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做全面排查,编制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依据货运量、超限超载频率合理确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年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社会化称重服务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以及驾驶人使用和携带货运运单情况纳入所属行业监管部门信用管理,提升全行业诚实守信水平。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合法装载宣传教育,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监控措施;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内部巡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管工作。

  (二)通过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检查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装载配载、货运运单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落实情况以及装载登记、货运运单存根、货运车辆进出等台账;对安装称重及视频监控设备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抽查称重及视频监控数据。

  (四)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如皋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同时予以网上公示。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主管的物流园区源头监管;依法实施“一超四罚”工作;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财政部门将各有关部门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所需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监督考核等经费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市各有关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源头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粮库、电力企业源头监管;负责督促工矿企业规范货物装载行为,督促各镇(区、街道)加强对辖区内汽车、钢材、水泥、重装等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加强本地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及产品一律禁止出厂及销售;建立车辆及产品违规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各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证开采矿山等违法行为,做好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厂、场)源头监管。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地、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渣土运输装载源头监管。

  (七)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砂石运输源头装载管理。

  (八)商务部门负责商贸物流配送企业源头监管,按行业管理职责加强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回收拆解监管。

  (九)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机动车生产、维修等领域依法查处货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依法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做监督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一)各镇(区、街道)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装载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港口码头、货运站(场)以及相关企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额配载,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货运车辆超额配载,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合法装载配载监管职责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依法依纪依规实施问责,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